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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2日 星期二

不作空言譴責政治審查的偽善

三聯書店政治審查關詩珮博士學術文稿剛剛事發,近日又爆出梁文道先生在台寄書被拒的新聞,看來壓制思想、表達自由之風已吹到大家身邊,無處不在。當然這是存在已久的事實,實不需如何驚訝,中共厲行言論、出版之監控過濾,此乃人所共知,香港主權移交多年,社會文化都落入極權之手,大家以為閒來無事看本圖書、旅行各地運些貨物是日常生活芝麻小事,可以在角落裡自由自在,那便太過天真。如今問題,只是怎樣應對這些政治審查。

想黃念欣博士對關博士文稿遭禁義憤填膺,否則不會在其專欄博客評論事件,又說進行了一些聲援抗議之事。黃博士希望「救救大人」(指編輯),因編輯可能無辜。晚生無意苛責在三聯或中華、商務等其他中聯辦書店工作的編輯,或者他們已盡一切努力抗拒政治審查。這出版業的行頭也許狹窄,如果要求他們為一點骨氣脫離三中商,到別家出版社打工,自非易事,亦太不近人情。(當然真心投身政治審查大業的編輯,就情無可原了。) 在三聯政治審查事件中的「大人」,其實尚有一班明知有審查仍繼續投稿、滿口仁義道德但卻毫無勇氣風骨的文人學者。(籠統而言,不是指關、黃二位。) 替中聯辦鬻文賣命,摧眉折腰事權貴,其身不正。這些「大人」,多是文名卓著的作家,絕對有選擇出版社的資格,命運就掌握在手,不像那些迫於無奈要維持生計的編輯,甚至於加劇政治審查和壓迫之事上,不可謂清清白白。(可見晚生先前文章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90115/59145696)

關博士後來回應事件,聲稱想在自己成長的地方出書,然而她不是已經在香港的牛津大學出版社出了一本學術論著嗎?投稿三聯的因由,頗令人不解。無論如何,如果一個作者明知中聯辦書店是這個模樣,接著遭到審查,然後覺得受辱,或激發到身邊友人叫屈喊冤,甚或引起香港罵聲一片,歸根究柢其實是自取其辱。那如何對付三中商呢?劉細良先生早前在專欄文章說,學者不要把研究交付黨企出版,市民不要買那些出版物。(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90114/20590384) 晚生同意學者應另投稿別處,更進一步,可能其他(有良心的)作者都不投稿予黨企,但要市民不買三中商的出版,就得視乎一眾文人學者「腰板挺直」的決心。如果關博士大作順利在三聯出版,研究翻譯、文學或有興趣於這方面的人就難以不買那本著作,我想那研究總是有點成果的,不然不好出版,那麼志趣在此者豈能無視這書呢?到圖書館借閱,還不是得讓政府花費公帑向中聯辦書店購書?唯今之計,所有文人學者,眾志成城,共拒剝削欺壓機構,皆不投稿到三中商,讓該處只得「一帶一路」、「改革開放」、「大國崛起」等出版物,終於無人光顧。

梁文道先生在其專欄揭露順豐快遞在台灣審查託運者的書籍,事源他下榻的酒店僱用順豐替他速遞書籍回港,但順豐看到那些書後拒絕運送,梁先生要求順豐解釋。(https://hk.lifestyle.appledaily.com/lifestyle/columnist/%E6%A2%81%E6%96%87%E9%81%93/daily/article/20190113/20589663) 專欄文末又提到他與酒店職員的對答,梁先生說香港無禁書的法令,酒店職員支吾以對。然而愚以為這未必是因為酒店職員以為香港有著同大陸一樣的禁書法令,他可能只是被梁先生質問得啞口無言。實在,你告訴他香港無禁令,他可以回答甚麼呢?因為政治審查書籍的,並非那家酒店,而是順豐,如果他不知順豐拒絕速遞那三本書的原由,你要他答應你甚麼呢?

梁先生最後感嘆,一國兩制可能已推行到台灣,但是晚生始終覺得台灣就算向大陸靠攏,還只是在經貿層面遷就大陸,一言以蔽之,正是「向錢看」,梁先生不也說那間酒店因陸客增多而轉用順豐嗎?一國兩制已推行到台灣之說,有點誇張。香港人在九七前開始靠近大陸,我等實在不好意思話人。怪罪於酒店可能太過,指責台灣社會甘心接受大陸控制就扯得更遠。香港人還是老老實實、誠誠懇懇力勸台灣莫要被中共迷惑好了,我等憑甚麼可以直接要求酒店甚至台灣整體不要用順豐的服務?敦請酒店此後都使用別的速遞來運自己的書,似乎更為合理可行。

順豐雖有陸資、港資之分,但二者定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從來都應以大陸企業視之,所以投訴順豐要求交待,就如同抗議三聯一樣,徒費心機。難道大家以為這些形同黨國機器的公司會良心發現?也是有可能的,待到終有一日,這些機構不在大陸之手吧。因此港人對付順豐的方法,只有下定決心自己不再使用之,正如作者可以選擇中聯辦書店以外的出版社投稿。這次事出突然,梁先生應不曾料到那家酒店會用順豐,「非戰之罪」,不過如果明知順豐的大陸背景仍要乖乖奉上白花花的銀子,那與眼見出版社的幕後黑手為打壓思想、表達自由的中聯辦仍供稿不絕的作者又有何分別?

2019年1月21日 星期一

如何評論法官這個人?

上篇文章論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演講,本來題目尾段作 馬道立的法理(不)學(無術),內文亦有 法律界司法界的偉大的領袖、偉大的導師、 偉大的統帥、偉大的舵手、我們心中最紅最紅的紅太陽 之語,至於為何刪去,無關重要,晚生只想談談讀過那文章的人的可能反應。

反應大概有二端 :
一、或太針對馬道立其人 ;
二、馬道立這樣說或有其道理,不應苛責。

第一,針對馬道立其人一說當然屬實,此文正是為回應馬氏所言而作。雖然題目稍作了更改,文中諷刺語句亦去掉,但 法無道不立 仍是把馬氏之名鑲嵌其中,作一拆詞遊戲,不無譏笑意味。那的確如此,法律離開了政治、經濟、社會,甚至乎道德,就是無根之木,法律制度也不能運作,馬官判案多年,豈會不知?所以他演詞中關於法官只處理法律問題一段,實是胡說八道。說他不學無術亦不為過,如果學過法理學,且深得其中三昧,就不會不師不宗任何學派,而其自說自話的一套主張,亦不符實況,那是徹頭徹尾的言行不一。至於偉大的領袖等 讚詞,用意彰彰甚明,馬氏身為香港法官之首,而法律界要贏官司,信不得不說中法官之意的陳詞,那錯誤的法律觀念定會荼毒/橫掃法律司法界,著實貽害蒼生。

第二,或許有人認為,馬道立說法律還法律,其他政治經濟社會問題掃一邊,是為了堵住中共港共之口,不要妄想用 政治正確 的事,如領土完整、愛國愛黨等,干擾法庭判案,大陸所謂的政治,可能是 紅色思想,不同西方/香港教育下作為政治理念 (political ideals) 的政治,馬氏這一段話是說給中共港共聽云云。首先,馬道立在那演講提到,評論案件需有理有據,要讀判詞 (當然他真正的說話不是這麽正面和建議性質,他在批評許多人不讀判詞就批評法庭法官)。那麼,馬氏欲要用以堵住中共港共之口的,不是晚生所斟酌有關法律本質的一段,而是演講中告誡大家不要無理取鬧辱罵法官的另一段。其次,馬氏如果想喻人提防中共的政治干預法庭判案,大可以說 (任取一種法理學學說,如德沃金的) 法庭在理解法律之時,會詮釋本港法律制度的整體,掌握香港法制的基礎原則,如人權、自由、法治、公平、正義等,以得出合理公義的法律規條。這樣便可堅定表達而清晰說明政治乃指政治道德,非係極權口中的暴政。又,就法理學而言,馬氏所言並不對確,即使有那麼崇高的目的 (要抗拒中共的政治威脅),也不能胡言亂語,明明他可以說既合乎法理學又能達到目的之論。

對馬道立 (或許多法官) 疑中留情 的態度,或多或少反映大家都當香港法官都是堅守法治的好人,只是中立而已,只是按 (極權所定的) 法律行事而已,晚生猜想,平庸的邪惡,大概街知巷聞,奉 (不義的) 法律而為,不就是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筆下的惡行麽?大家批評特首和立法會的中共傀儡議員時,何曾心軟?而今面對 (極權委任的) 法官,何事多了十分崇敬?當我等寄望法官可以抵擋極權的暴政,可以作公平公正的裁決,但彼等不斷 以地賂秦 出賣香港憲政人權自由,為何不要感到氣憤?選舉主任案、一地兩檢案絕對不應恁判,可以判得更好,例如擁護基本法不等如要推而廣之,又例如人大決定不等於人大釋法,但兩位法官都沒有盡力捍衛香港的憲政制度。正如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可以為港人爭取很多事,如果這些傢伙不與中共同一鼻孔出氣,那麼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便是千真萬確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的 治港者 (用中共話語) 做不到應當履行的責任 (為港人謀福祉),就是抵鬧。

法無道不立——探討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演講中的法理學

馬道立說:
「法庭的功能或職責不是裁決政治或社會議題(又或是經濟議題)。法庭不會偏幫任何一方,亦不會尋找某種中間方案來解決社會關注的政治、社會或經濟問題;而實際上,不論何時,法庭處理的只是其席前的糾紛所涉及的法律議題,別無其他。這一點對法官和明白法律的人士而言,固然清晰」。

那麽晚生不禁要問:甚麼是「席前的糾紛所涉及的法律議題」?問得明白一點:何謂法律?(What is law?) 「法律的本質」 (the nature of law) 乃係法律界或法理學者亙古以來爭議不休的問題,至今尚無定論。法律實證學 (legal positivism) 先驅奧斯丁 (John Austin) 正是透過追尋法律的本質欲以釐清法理學的範疇 (見其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儘管他的理論並不完美而且法理學或法律理論在其身後已有長足發展,如現今學者會討論作為法律理論的女性主義,但如果某人聲稱「只講法律」,那法律為何、甚麼是法律等問題,仍無比重要。

所謂「尚無定論」,非指目下沒有一個全面可信的理論或答案,只是法理學者各各分門別戶、開宗立派,誰也不服旁人之說,除前述法律實證學派 (當中又有分支:兼容(道德)的法律實證論 inclusive legal positivism 和獨尊法律的實證主義 exclusive legal positivism),德沃金 (Ronald Dworkin) 的法律詮釋論 (legal interpretivism) 或法律為整論 (law as integrity) 以及自然法理論 (natural law) 也是當今顯學。若我等以上述三、四套理論思考,根本無能得出馬氏之高論。

法律實證主義

兼容道德的法律實證論者會在理解法律的一些時候引入道德考量,法律和道德不是非黑即白、涇渭分明,至於甚麼時候才確認某道德原則就是現行法律,晚生在此不贅,因馬道立說甚麼法庭不裁決政治、社會、經濟問題,又說法官處理法律議題之外別無其他,於此可謂不攻自破。道德考量可能是政治、社會、經濟的問題,而法律可以包含道德,不能說是單純的法律議題。

獨尊法律的實證主義是晚生拙譯,(其實所有外文詞語皆為晚生亂譯,且多少帶有一己私見,請見諒,) 如此名之,蓋愚以為這門理論者在理解法律為何時,只根據「源頭」(sources) 而論,即如一個社會確認只有立法機關所訂的法例 (legislation) 才叫法律,那我等就只認定這個萬千規則的源頭,看這個源頭流出甚麼法律,當然在我等身處的這個社會,法官所造之法 (judge-made law)、習慣法 (customary law) 等也是法律的源頭。似乎馬道立所言非虛,法官「認法」(recognise something as law) 時,真只考慮法律別無其他,但這顯然不符現實,質疑獨尊法律實證論的人,每每要問:法官有時候會考慮道德問題,例如法外開恩予以輕判,那算甚麼呢?答曰:「法外情」(extra-legal materials 故意恁譯),如果法官考慮到非來自源頭的事情,那不過是思量法律以外的東西,法官可以亦經常這樣做。馬道立不會在獨尊法律為法律[1]者,如拉茲 (Joseph Raz),面前討得甚麼好處。

法律為法制之整體

德沃金說,我等理解法律,應該 (而事實上也是) 從整個法律制度著眼,要詮釋 (interpret) 整個法制及其所在之社會所有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道德原理原則 (principles),從而寫出切合案件的法律規則 (rules),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在詮釋過程中,給予人民「平等的關懷與尊重」 (equal concern and respect) 乃係判案關鍵。那麽,馬道立其實無可辯駁,我等自也無需多言。刻意把法律問題與政治、社會、經濟問題對立起來,似無法理學上的基礎。

自然法「天命最高」

自然法其實即是人造的世俗法律 (positive law/secular law) 之上的道德準則,或許有點宗教意味,但撇除其神聖一面 (divine law) 不論,如果我等同意世間有一些不可更易、賴以為生的道德價值和原則,諸如人權 (human rights)、自由 (freedom)、公平 (fairness)、正義 (justice),[2]那麼理解法律之時,就不可罔顧這些標準。「法律議題,別無其他」,馬道立大言炎炎,但在「認法」的時候,難道可以置一些道德價值和原則之於不理?菲尼斯 (John Finnis) 指出,當大家要接受一些規則 (acceptance of rules) 為法律的時候,就定然會思考究竟這些規則是否有理 (reasonable),其中必有評價 (evaluation)。

實在要多讀一點法理學

那法庭判案,實在有沒有作法律以外的考量呢?猶記得香港電視司法覆核案,上訴庭推翻原審判決,一方面聲稱法庭不作政策判斷,另一方面又肯定政府所謂「割喉式」競爭的理由,大法官有無考慮「經濟問題」,余不敢言也。又,近日老翁殺妻案,法官乃念犯人年老,予以輕判,當中有無道德和「社會問題」的考量呢?哈特 (HLA Hart) 重新演繹法律實證論所為何事?其一正是要廓清法律與道德之真象,以便大家批判不義之法,因為不義的法例或判決都是法律,所以大家絕對可以批評,甚至可以拒絕接受。拉茲也只是說法律自稱有權威 (law claims authority),但從來無講過法律自有權威,所以面對不義之法,大家絕對可以批評,甚至可以拒絕接受。菲尼斯當然會拒絕接受不義 (違反合自然法) 之法,因其無理。德沃金及奉行其理論者,在理解法律的時候,會因為社會長久以來秉持人權、自由、公平、正義等理念,並在必須給予人民「平等的關懷與尊重」的前提下,而「詮釋」出公義之法。判案不是填寫「白紙黑字」的「學生習作」。如果法官都多讀一點法理學,竊以為「人大決定等如人大釋法」、「擁護《基本法》要推而廣之」等「原則」不會如石猴憑空爆出。

推薦書目

Dworkin R, Law’s Empire (Hart Publishing 1998)

Finnis J,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2nd edn, OUP 2011)

Hart HLA, The Concept of Law (3rd edn, OUP 2012)

Raz J, Practical Reason and Norms (OUP 1999)


註釋

[1] 有論者認為法律實證論有點「套套」(tautological),如晚生所言予人這樣的感覺,實不是有意為之,而且拉茲 (Joseph Raz) 及其門生定會說這是誤解,無論如何,這不影響本文討論。

[2] 當然現代自然法學家菲尼斯 (John Finnis) 會說他堅持的七種基本的「好」(7 basic goods) 才是自然法的內涵,如人命、知識甚至宗教。

2019年1月4日 星期五

灰港

原文發表在臉書專頁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221974704682408&id=2220318494848029

寫在一個霧霾漫天,出門但覺呼吸困難的日子。

大陸叫霧霾,香港舊時叫煙霞,但一國兩制多年,中國融合,不講霧霾,旁人不明白所指何也。北京霧霾嚴重,大陸才不理你香港空氣質素壞透,話之你窒息而死,它也樂見你鋪天蓋地風沙煙塵,就是不讓你安然無恙,平白無事也要搞到你不得安寧。為甚麼你可以呼吸舒暢,為甚麼你可以自由民主?它說。

因香港與深圳接壤,那大陸工廠傳出飄來的空氣污染物,似為香港獨有,而臺灣則不用害怕,但,現在不是有大陸死豬飄流到臺灣嗎?一國兩制下,這統統都得忍受。港共政權會替中共隱瞞撒賴,甚麼大陸傳來空氣污染都推得一乾二淨。死豬自然不關大陸的事,非洲豬瘟嘛,所以死豬都是從非洲飄洋過海浮過來,總之大陸是人間淨土,極樂世界。

一國兩制下待宰港豬的心情就如天色一般灰濛濛。

#中國 #香港 #中共 #港共 #霧霾 #一國兩制 #豬瘟 #死豬 #臺灣 #港豬

2019年1月2日 星期三

大法官.小智慧(一) —— 讀李國能演講詞感惑


近月來,三位香港終審法院「嘗」任法官鄧楨、李國能和包致金分別發話,或在欲退未休之際稍作感言,或訓勉剛從法律學院畢業的學生,或出席研討會談論香港時局,無不提及一些法律法治理念,傳媒多有引述報導,晚生讀之,思潮翻覆。

演講辭中尤以李國能一篇最為奇怪,甚至堪稱矛盾,遂先討論。謹節錄數句李所言及的三個要點:
First, amongst rapid and accelerating changes, we must always remember that the practice of law is an honorable profession and that professional ethics must be observed at all times to the fullest. Further, lawyers must do their part to uphold the rule of law with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which is of pivotal importance to Hong Kong under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Secondly, it is important to be and to remain adaptable at all times in order to meet changing circumstances. This is essential for success and indeed survival. As has been wisely observed, it is not the strongest or the most intelligent who survive. It is those who are most adaptable to change that are able to survive.
Thirdly, it is most important to develop the strength of character, the inner strength, to overcome adversity.
李以英語講話,晚生不敢妄加翻譯,更不欲曲解其意,且直接批評之,評論公允恰當與否,讀者諸君自可判斷。

不談善惡苟作適應

李希望法律學院畢業生可恪守法律行業的專業倫理(“professional ethics”),並堅持法治以至司法獨立(“the rule of law with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可是,話題一轉,李便大談「適應」(“adaptable”)。這種「適應」可圈可點。後文言及應付逆境、對抗壓力(“overcome adversity”),人要具備「強韌性格」(“strength of character”),剛毅勇敢直視人生的挑戰(“face life’s challenges with great vigor and courage”)。那麼我等究竟要「適應」不公不義,逆來順受,麻木不仁而不作反抗,抑或百折不撓,勇於挑戰世間不平事?李的第一點和第三點,大有追求理想、緊握原則的意味,但第二點卻如此突兀的「現實」、「功利」、「機會」,穿插其中,見之礙眼。若果政府走向納粹,粉碎法治並操縱法庭,要求律師乃至法官都漠視人民的權益,那麼我等是否要「適應」這套新的制度和法律?談「適應」也就罷了,竟進而大言炎炎,說甚麼「最能適應改變者最能生存」(“It is those who are most adaptable to change that are able to survive”)。漢奸在侵華戰爭中最能生存,抗日義士每每奮戰而死。晚生不敢羅織鼓吹「滑頭」、「世界仔」、「看風使舵」的罪名於李官頭上,實在李請一眾畢業生「終身學習」(“learning for life”)以做到適應改變。甚麼事情需要學習呢?晚生猜想是一些新興科技、社會經濟的發展吧。可惜李沒有在解釋第二點時清楚說明,只在此前稍稍沾上近數十年來「科學科技以及各個牽涉人類努力的範疇中,極為使人驚異的進展」(“the most amazing advances in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 every field of human endeavor”)。時常有感,資深大狀、青天大老爺學學使用社交媒體總是好的,起碼在釐清較準這些網絡平台上的自由空間時,不至手足無措。將來社會發展如何無人知曉,這亦合乎李所講「關於未來可肯定之事即一切在變萬物在轉」(“Looking in the future, we can only be certain of one thing. The pace of change in all fields is likely to accelerate”),今日之新晉後學會年長而落伍,他朝看著新穎事物,便需要不斷學習,孜孜然努力不倦。然而埋沒良心、泯滅人性也許都需要學習,那李所謂「改變」似乎可善可惡,但轉念一想,嘗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李國能,怎可能叫法律界新鮮人適應壞的改變?愚以為「適應改變」過於模稜兩可,我等應當奉持的,不是甚麼「適應」的態度,而是「力求進步」的決心,這豈非更能呼應「終身學習」之喻?又可「變通」者已然甚佳,「窮則變,變則通」,重點在「通」,深藏暢達開朗之道,莫非人應該適應淤塞封閉的死路麼?另「擇善固執」亦為要,李之第一、三點不也勉人秉持專業原則、法治理念,無畏懼退縮於艱難險阨,若不懂得「擇善固執」,在世道驟改、人心劇變而捍衛法治、追求公義難於登天之時,便不會分辨是非、心存善念,只去適應頹喪的風氣、迎合淪落之道德。如「適應」仍是金科玉律,「擇善固執」必不可缺。有些事情必須適應,譬如老之將至,自然之道往復循環,不因人而異,那便一定要調適應變,莊子逍遙遊,精神能得大自在,齋口齋身猶未夠,心亦要齋,並坐而忘卻自我形骸天地萬物,但看李之言論又豈扯得上順應天道,晚生更不知他通曉莊老哲學否,到頭來,適應一說,無有不可隨便施為,終於無恥失格。

埋首適應從「中」取利

李國能講世界巨變(“momentous changes in the world”),不忘一唱「偉大祖國」之謳歌(“Above all, our Motherland, China, has emerged as a modern and strong nation”)。若論近現代人類社會的重大改變,且以一個修習法律的人而言,憲政與人權之發揚可謂「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讚嘆「祖國」,與李的身分地位經歷相符,我等倒不必怪他有「盲目崇拜」的偏頗意見(中共建政以來歷次政治鬥爭、文革、六四,乃至近年打壓維權運動、迫害異見人士、遍設洗腦集中營,客氣來說,也姑且不否定其高論,李只見國力——經濟軍事外交——「強盛」,明顯掛一漏萬),然而這難不讓人聯想到其「適應論」而深感憂慮:當中共政府破壞他所珍視的法治和司法獨立,是否視一切不過為尋常更變,大夥應當適應之?最使人惴惴不安的是,他把「現代強大的祖國」列為近數十年來(他心目中)最厲害(“above all”)的「科學科技以及各個牽涉人類努力的範疇中,極為使人驚異的進展」,這不啻要人適應數十年間中國的改變,儼然強人接受中國那一全盤整套(大至制度、行事方式,細如禮儀、生活習慣),「一國兩制」彷彿面目模糊而扭曲。當然李官始終心繫維持「一國兩制」,否則不會說法治與司法獨立為「一國兩制」之樞軸(“pivotal importance to Hong Kong under one country two systems”)。此中「適應國勢之強」、「守護法治而及一國兩制」有無衝突,余不敢言也,但李官「共冶一爐」的說法令人疑惑惶恐,恐怕又是「適應論」作祟,「適應改變」的極致會不會是「靈活」與「彈性」?所以一番演講「兼容並包」,既頌讚祖國,又(聲言)嚴守法治。晚生不抗拒「適應」或阻止「靈活」,只望做到「擇善固執」,但李之「靈活」使其話語糾纏,解釋亦有欠詳細。如某些基本價值不可更易,那就清清楚楚明言之,談「適應」時就不能不問「改變」為何即全情投入擁抱一切,持此論者應當進而指出甚麼時候「適應改變」,甚麼時候堅持己見。晚生無意將李官「言下之意」延伸過度,但卻禁不住來來回回想到憲政理論中「純粹公法理論」(pure theory of public law)[1]此論大概指稱實徵論者(positivists)與高舉理性的人(rationalists)均誤解公法的性質,前者只顧所謂「現實」而論斷憲法的內涵,並(暗暗)以此為理所當然,若一國無法律條文保障人權,法庭即無從作保障人權的判決,後者則體認到憲政之中必有一些無可背離的道德價值(如人權、自由),大家判定憲法的內容不能只看明文規條。此一壁壘之分,可牽引出許多公法問題,如政治憲政(political constitutionalism)和司法憲政(legal constitutionalism)之爭,其中最為觸目要數究竟法庭可不可/應不應決定民主議會所立法例的效力。兩派辯論不休之際,有人提出「純粹公法理論」,約略為「不爭也罷」,(普通法)能屈能伸,看待公法須「務實」,既不只關乎歷史、現實,也不全然「真理」至上,似乎「平心而論」,尚「允執厥中」,但如此說明了甚麼?不知道。[2]這制度內市民能否提出司法覆核?那樁案件權利自由應如何詮釋?視乎情況吧,有些時候市民應該有權提出司法覆核,有些時候市民權利只一丁點。所以,我等「彈出彈入」彈性沖天,意態曖昧,「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左右各打八十大板,好生存。一邊「摧眉折腰事權貴」,一邊「厚顏面見江東父老」,其實法治與司法獨立,還守也不守?不知道,視乎情況吧。晚生絕不是說憲政學家與李官都故作中立,也許這是八面玲瓏、圓滑世故,但我等不能巧言令色得變做「鄉愿」,而「閹然媚於世」,有些道理還是應該斬釘截鐵說出。

訓示不一無此用心?

「權利」在李國能的演詞中不彰,反倒只是引入「責任」論調的踏腳石。見此段:“We must develop a strong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Today, people all around the world are very conscious of their rights. They talk about their entitlements. Some even think and act in terms of what society owes them. But all rights should be exercised responsibly. It is high time for the balance to be redressed and that we recognize and accord at least equal importance to our responsibilities. Responsibilities at various levels: to our country, China, to our community in Hong Kong, to our profession and to our family. I believe that developing a strong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by all citizens is of fundamental importance in our strive for a better future.” 談「責任」本身無甚不妥,但持之與「權利」相提並論,隱隱然透出一種二者有依賴、從屬的關係。責任自然而生,蓋我等欲要互惠共存、合眾群居,必先要尊重別人,大體上人類命運若此,此責任無可推卸,除非我等自甘墮落,不怕走向滅絕。李既談對家、國、香港、法律專業的責任,晚生不揣譾陋,沿此路思考:家長有責任養育孩子,造就快樂童年,不要操練孩子;中共有責任建設民主自由的中國,不要逼迫異見人士、傷害小數民族;港府有責任建設民主自由的社會,不要以言入罪、剝奪市民選舉權;法律業者有責任追求公義、捍衛法治,不要助紂為虐、顛倒黑白。走筆至此,驀地覺得這番演繹極具「黑色幽默」(或者李官正有此意呢)。責任無所謂有權利才有,反之亦然。權利(此處指人權)與生俱來,無所謂要權利必先盡義務。當然有說「我有此權利,即你有責任尊重我這權利」,可這是描述權利運作時的情況,非係闡釋某項權利如何得來。舉例而言,言論自由,無關乎市民有無繳稅,漏稅者稅局自會法辦,他還是可以發表賦稅太苛的言論。至於李所言,「要負責任地行使權力」(“all rights should be exercised responsibly”),又是權利運作的層面,如我等講說話寫文章不可誹謗他人,這或可算是「負責任地行使言論自由」,也有說誹謗言論不在言論自由的範圍,所以言論自由與責任無涉,有害言論從不受保障,若當真「行使」言論自由,不必處處忌諱,當然此問題是言論自由的範圍,甚麼受保障甚麼不受保障,何者有害何者無害。不過,言論自由之生成,不在我等有無惡語中傷、無中生有,而是箝制言論,有損人獨立自主之能,大挫人類的意義和尊嚴,承認言論自由或其他種種人權,即肯定同等之各人的尊嚴和保障人道德理性之自覺。[3]權利(在此專指人權)正是人生來所得所有的(“entitlements”),如社會(政府)漠視甚至侵犯人權,著實是虧欠人民(“what society owes them”)。李官「巧妙地」道出「人的尊嚴」的重要(“Ultimately our society must find its soul in its social conscience based on respect for human dignity”),自是鼓舞人心,只望李的訓話不令聞者覺得繁瑣蕪雜,以致無所適從。

回顧通篇演講詞,尊貴不凡的大法官沒有實實在在說要適應壞事,也沒有明明白白叫人兩面三刀反覆無常,面對大是大非不置可否,更沒有確確切切把權利設為責任的附庸,所以晚生沒有也不敢批評李官,至於上文議論,均係讀著李官之言而胡思亂想得來,可謂跟李官毫無關連。晚生斗膽,針砭一些論調、心態、思想之弊,非指李官言語有失,而如若李官真同晚生之見,那拙文的意義或在疏解補充李官的訓誡。萬章問孟子「鄉愿」為何是「德之賊也」?孟子曰:「非之無舉也,剌之無剌也;同乎流俗,合乎污世;居之似忠信,行之似廉潔;眾皆悅之;自以為是,而不可與入堯舜之道,故曰『德之賊也』。」



[1] 以下討論的學理請見Martin Loughlin, The Idea of Public Law (OUP 2003); Martin Loughlin, The Foundation of Public Law (OUP 2010); 特別是Martin Loughlin, ‘Theory and Values in Public Law: An Interpretation’ [2005] PL 48; 並比較Paul Craig, ‘Theory, “Pure Theory” and Values in Public Law’ [2005] PL 440.
[2] 這是非常草率的斷語,晚生不是要在此深入討論「純粹公法理論」,請見諒。
[3] 請參閱James Griffin, On Human Rights (OUP 2008).晚生不才,非要在此檢討人權理論,萬望見諒。

在南豐紗廠看到很多文青——試談一個社會現象的片面

近日南豐紗廠重開,有雜誌為其宣傳,以文青作招徠。[1]究竟文青是甚麼?晚生有時候被人喚作文青,當然在未曾探討文青真義之前,還是要多作自謙,遂先此聲明一段不管文青意義為何也完全適切恰當的客氣說話,晚生才情見識俱不佳,諸君無需見文青二字即以為晚生文化修養極高,然而晚生又不會說忝為文青之類的話,因非常嫌惡鄙棄文青之名。

我等會說一個人散發著文青氣質,可見文青是形容人的外在,氣質是散發出來的,指的是那散發了出來在外予人的感覺,所以與內涵修養無關,只要 (年輕)人打扮到自己飽讀詩書,涵養極深,那他便有文青的氣質。有人自稱「佬文青」,也有以「老文青」戲謔一番,[2]「文青」彷彿公孫龍的「白馬」,可以不「文」非「青」。我等常常看到一些衣服、化妝品、眼鏡的廣告打著文青專用的旗號,文青的資格應該是講求外表,關鍵在似與不似,可以用商品堆砌營造。

說來說去文青其實是甚麼?文青似乎是一個簡稱,那全名是甚麼呢?文學青年麽?不可能這般狹窄。舊時所謂文學青年,是白先勇、陳若曦、王文興那些,搞文學雜誌那一堆,會閱讀、鑽研和創作文學。「文藝青年」恐怕最能貼近大家心中文青的模樣。文青的稱號剛興起時,有偽文青之說,偽文青就是那些「青靚白淨」,穿著時髦的日系韓系服飾,手邊或持一本書而出街見人,走「天橋」一般,處處刻意展示著「文化氣息」,但又胸無點墨學識譾陋,文化藝術統統談論不了,不到兩句即自己或遭人不好意思地戳破文藝包裝與色相,兼且暴露不通文藝的事實。如此說來,文青或真文青真有文藝修養?那也未必,這個觀念轉變太大,初時文青或真的用來標籤有文藝學識的人,但漸漸文青就流於表面,到了流連咖啡店喝杯咖啡也是文青的地步,現在也不必刻意區分文青之真偽,因二者所指已然合一。我等也許可以視文青為一「應作詮釋的概念」(interpretive concept),而如何理解詮釋之,就看我等怎樣運用這個概念。[3]大家在南豐紗廠拍照打卡以證明到此一遊「深刻感受」當中的文藝氣息,呷一口世界某角落出產的濃香咖啡豆經碾磨蒸餾極盡講究而成的咖啡,挑選精品手作物小玩意並覺得購入挪用名畫設計的商品便是擁抱了藝術擁有了風雅,多點一杯「黑糖珍珠」希望遍嚐各家臺式飲品…….在在都文青得無以復加。臺北有個松山菸廠,改裝「活化」——「死而復生」或是「生不如死」——後,雖名為文創區,但賣的都是臺灣土特產手信精品衣飾,當然是臺灣設計甚至製造的——又如何?商業為主。有文藝表演展覽的地方,也有介紹菸業史的小小博物館;南豐紗廠都有介紹紡織成衣造衫史。但菸廠紗廠裡,文青似乎更關心如何繼續做文青。

晚生雖嫌棄文青「美譽」,但又覺得不必批判這個現象。既然文青已是那麽的庸俗而商業,那麼去南豐紗廠逛街喝咖啡的人給視為文青,也只是做一些名實相符的事。臺灣有人覺得誠品(亦是菸廠主理者)作為一家書店經營業務越來越似百貨公司,不滿文化與商業的合流[4],(或是「同流合污」?可能是「同歸於盡」,)但既然誠品已轉型為百貨公司,那大家到誠品的目的就為購物消費,又有何不妥?自命為文青或想做文青的人,欲要過文青的生活,經營文青的形象,那是言行一致的。呈現文青的真面目,只為幫助人們釐清生活用語,喝咖啡買本書來做文青並沒有問題,除非當事人覺得這樣做便會很有文藝修養。文青還文青,有文化還有文化。

文青的批判研究可能可以置於一些社會學、政治學、文化研究的論述,又可能可以放在(譬如)「新自由主義」的脈絡,[5]蓋年輕人心靈空虛,是「新自由主義」所致,而年輕人所夢寐以求成為崇尚精雕細琢表面仿如藝術而無藝術意蘊的物質的享受的文青也是「新自由主義」的產物。大肆撻伐,揮動文化批判的利刃,當然有時不只是責罵而不作建議,但建議大家反抗吧,不要做港豬喇,充實心靈啦,又有何用?大家可會聽得入耳?其實不用批判文青,大家工作勞勞碌碌、營營役役,找找當文青的樂子,不失為一個舒壓休息回氣之法。況且汲汲於功名利祿,心靈卻缺乏滋養,人自然必需發展精神生活,或至少有興致意欲於陶冶性情。

廓清文青真象,原來文青是那麼低俗,文青之為潮流或會不攻自破,而且眼見文青作為社會現象和大眾行為在文藝追求嚮往的層面失效不濟,大家可能會轉向投入渴望真文藝,那提出另一些概念,如知青、知識人、學人、有識之士,要求彼等有真才實學,並承擔社會責任,「風聲雨聲讀書聲聲聲入耳,家事國事天下事事事關心」,便有望令這些(重)新發現的稱號成為潮流。大家不做文青而近似知青,這是解析文青之一效。在文青雅號魅惑未盡去之前,這個標籤仍可堪利用。雖然實際上文青與文藝無關,但名義上始終頂著文藝的頭銜,所以施加這個名稱時便會挾帶一定的規範力量,下次與文青傾談,不妨問問他的文藝知識,請他談談自己的文藝眼界,若明顯答不上嘴,而一份羞愧仍在,那驅使文青增長知識,躍升為知青之期則不遠矣。

[1] ‘【文青記事】 明周文化 MP Weekly’ <https://zh-hk.facebook.com/mpwculture/posts/2361991557149007> accessed 30 December 2018. 雜誌文章係以「文創」為主調,文青與文創作為社會新興現象之類同與分別,不便在此細談,惟「文創」嘗在臺灣掀起傳統文化人的反應,或可參考漢寶德, 《文化與文創》 (聯經 2014).

[2] 見這個書店活動‘佬文青還是老文青?!誠品香港 eslite@HK’ <https://www.facebook.com/eslitehk/posts/2399801246729068> accessed 30 December 2018.

[3] 此方法靈感源自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法律詮釋主義」(legal interpretivism),按大家怎樣運用或看待法律之為物而道出法律(的本貿或特性)是甚麼,見Ronald Dworkin, Law’s Empire (Hart Publishing 1998); Ronald Dworkin, Justice for Hedgehog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Ronald Dworkin, ‘A New Philosophy for International Law’ (2013) 41 Philos Public Aff 2.

[4] 參看李明璁, ‘新新聞-【李明璁專欄】在書店與商場之間 我們閱讀’ <https://www.new7.com.tw/talk/talkView.aspx?i=TXT20180926173148TZ7> accessed 30 December 2018.

[5] 晚生想起許寶強, 《回歸人心 : 極權臨近的香港文化經濟學》 (OUP (China) 2018).

沒有民主就沒有高爾夫球場

請先看一則新聞:

https://www.post852.com/266562/%E6%8C%87%E7%84%A1%E5%9C%B0%E6%96%B9%E6%9C%83%E4%BB%A5%E5%85%AC%E6%8A%95%E6%B1%BA%E5%AE%9A%E9%81%8B%E5%8B%95%E9%A0%85%E7%9B%AE%E5%8E%BB%E7%95%99%e3%80%80%E9%AB%98%E7%88%BE%E5%A4%AB%E5%A4%A7%E8%81%AF/?fbclid=IwAR2SZqSAhA65jerGwtPJsAgAtI1Mo6Qt9LgaIYawrZm6O89mDsenzqFM2a8

「相信全世界也沒有地方會以公投決定剔除某個運動項目與否」

1. 香港沒有(就土地供應方案或發展不發展粉嶺高爾夫球場)作公投

2. 即使當土地供應小組的諮詢為公投,「公投」題目也不是「剔除某個運動項目與否」,只會是「是否同意拆卸粉嶺高球場」

「他又以印度為例,雖然當地都有貧窮戶與人口擠迫問題,但從來沒有民調決定是否清拆高球場,『是否香港人的智慧比印度人的智慧差呢?』」

1. 土供組已給予時間反對者提出意見,當然那班所謂「專家」解讀諮詢結果,實在不知所云,始終要問清楚讓高球場死得明白

2. 這個政權向來漠視民意,橫蠻無理為經,強暴壓迫為緯,土供組報告有等於無,民調是如此的片面,取樣又不足,其實就是「大石壓死蟹」、「有強權無公理」,希望那些如陳百祥之流的權貴,終於知道民主制度的可貴或強權統治的可怕之處吧

3. 這是一個爭取政府廣開言路、採納民意、從善如流的契機,政策(殺不殺高球場)乃係一時,建立公平正義的政事決策制度才能開萬世之太平,乘專制政權獨行獨斷、得罪各方人馬之時,社會上中下左右或可合作行事,爭取善政之道。又既然高球場聯盟不欲政府搗毀其「基業」,社會有識之仁人志士、先進開明的頭腦又不願填海和發展郊野公園,雙方理應全情投入大力支持的土地供應方案似乎呼之欲出––利用棕地、農地

4. 那香港人與印度人的比較,表面以反問確立香港人自不比印度人欠智慧,實則暗示印度人這麽低下的種族都有智慧能力解決問題,呼喚著港人內心陰暗處對某一種族的偏見與嫌惡,深藏歧見蔑視

5. 要講民意講公平可以,但辱人損人則太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