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4日 星期四

政治審查後守靜篤

三聯政治審查事件,其實不那麼令人憂心,當事人或爆料者的態度反而一直困擾著我。不過,多說無益,有人說救救大人,晚生只記掛《大學》之道。《大學》者,大人之學問也,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於至善,猶需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

至於梁文道的順豐事件,似乎翻出更多問題。或許有人說梁文道大驚小怪,他就反應甚大,在專欄擺出一副可憐相,說甚麼原來大驚小怪有錯,順豐審查沒有錯,但晚生總不信評論者會顛倒是非,縱認為大驚小怪有錯,也不會離譜到支持順豐政治審查。問題在於大家那一種早知如此的心理,梁應該是為此生氣,李達寧更大罵香港大眾犬儒,覺得見到政治審查不可以習慣,不可以因早知如此就愛理不理。犬儒固然不妥,但罵順豐又是否正確?

梁文道要求順豐解釋,李達寧要破口大罵,但正如晚生之前所說,作政治審查的是中資機構,形同黨國機器,除非那公司不在中共之手,否則發泄怒氣在其身上不會有用。無用不等如不對,饒是如此,梁李之流,掛著知識分子牌頭,出言揮筆皆可左右輿論,難道就應該只帶領大家作情感宣洩罷了?晚生嘗建議大家不用順豐,因愚以為當務之急乃沉著應戰,致虛極,守靜篤,大驚小怪無補於事,實不足取,只叫人痛詆極譭更非知識分子應做之事。怒斥順豐,要求順豐解釋,客觀效果都是寄望順豐改善,但這明明不可能,浪費大家心力,主觀意願更非常可能是力圖挽救順豐,因為愛之深,責之切,打是情,罵是愛。如果不對順豐心存任何幻想,那就根本不需責之罵之 ; 相反,動用氣力大加撻伐,或多或少總在期盼順豐明天會更好。

2019年1月22日 星期二

不作空言譴責政治審查的偽善

三聯書店政治審查關詩珮博士學術文稿剛剛事發,近日又爆出梁文道先生在台寄書被拒的新聞,看來壓制思想、表達自由之風已吹到大家身邊,無處不在。當然這是存在已久的事實,實不需如何驚訝,中共厲行言論、出版之監控過濾,此乃人所共知,香港主權移交多年,社會文化都落入極權之手,大家以為閒來無事看本圖書、旅行各地運些貨物是日常生活芝麻小事,可以在角落裡自由自在,那便太過天真。如今問題,只是怎樣應對這些政治審查。

想黃念欣博士對關博士文稿遭禁義憤填膺,否則不會在其專欄博客評論事件,又說進行了一些聲援抗議之事。黃博士希望「救救大人」(指編輯),因編輯可能無辜。晚生無意苛責在三聯或中華、商務等其他中聯辦書店工作的編輯,或者他們已盡一切努力抗拒政治審查。這出版業的行頭也許狹窄,如果要求他們為一點骨氣脫離三中商,到別家出版社打工,自非易事,亦太不近人情。(當然真心投身政治審查大業的編輯,就情無可原了。) 在三聯政治審查事件中的「大人」,其實尚有一班明知有審查仍繼續投稿、滿口仁義道德但卻毫無勇氣風骨的文人學者。(籠統而言,不是指關、黃二位。) 替中聯辦鬻文賣命,摧眉折腰事權貴,其身不正。這些「大人」,多是文名卓著的作家,絕對有選擇出版社的資格,命運就掌握在手,不像那些迫於無奈要維持生計的編輯,甚至於加劇政治審查和壓迫之事上,不可謂清清白白。(可見晚生先前文章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90115/59145696)

關博士後來回應事件,聲稱想在自己成長的地方出書,然而她不是已經在香港的牛津大學出版社出了一本學術論著嗎?投稿三聯的因由,頗令人不解。無論如何,如果一個作者明知中聯辦書店是這個模樣,接著遭到審查,然後覺得受辱,或激發到身邊友人叫屈喊冤,甚或引起香港罵聲一片,歸根究柢其實是自取其辱。那如何對付三中商呢?劉細良先生早前在專欄文章說,學者不要把研究交付黨企出版,市民不要買那些出版物。(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90114/20590384) 晚生同意學者應另投稿別處,更進一步,可能其他(有良心的)作者都不投稿予黨企,但要市民不買三中商的出版,就得視乎一眾文人學者「腰板挺直」的決心。如果關博士大作順利在三聯出版,研究翻譯、文學或有興趣於這方面的人就難以不買那本著作,我想那研究總是有點成果的,不然不好出版,那麼志趣在此者豈能無視這書呢?到圖書館借閱,還不是得讓政府花費公帑向中聯辦書店購書?唯今之計,所有文人學者,眾志成城,共拒剝削欺壓機構,皆不投稿到三中商,讓該處只得「一帶一路」、「改革開放」、「大國崛起」等出版物,終於無人光顧。

梁文道先生在其專欄揭露順豐快遞在台灣審查託運者的書籍,事源他下榻的酒店僱用順豐替他速遞書籍回港,但順豐看到那些書後拒絕運送,梁先生要求順豐解釋。(https://hk.lifestyle.appledaily.com/lifestyle/columnist/%E6%A2%81%E6%96%87%E9%81%93/daily/article/20190113/20589663) 專欄文末又提到他與酒店職員的對答,梁先生說香港無禁書的法令,酒店職員支吾以對。然而愚以為這未必是因為酒店職員以為香港有著同大陸一樣的禁書法令,他可能只是被梁先生質問得啞口無言。實在,你告訴他香港無禁令,他可以回答甚麼呢?因為政治審查書籍的,並非那家酒店,而是順豐,如果他不知順豐拒絕速遞那三本書的原由,你要他答應你甚麼呢?

梁先生最後感嘆,一國兩制可能已推行到台灣,但是晚生始終覺得台灣就算向大陸靠攏,還只是在經貿層面遷就大陸,一言以蔽之,正是「向錢看」,梁先生不也說那間酒店因陸客增多而轉用順豐嗎?一國兩制已推行到台灣之說,有點誇張。香港人在九七前開始靠近大陸,我等實在不好意思話人。怪罪於酒店可能太過,指責台灣社會甘心接受大陸控制就扯得更遠。香港人還是老老實實、誠誠懇懇力勸台灣莫要被中共迷惑好了,我等憑甚麼可以直接要求酒店甚至台灣整體不要用順豐的服務?敦請酒店此後都使用別的速遞來運自己的書,似乎更為合理可行。

順豐雖有陸資、港資之分,但二者定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從來都應以大陸企業視之,所以投訴順豐要求交待,就如同抗議三聯一樣,徒費心機。難道大家以為這些形同黨國機器的公司會良心發現?也是有可能的,待到終有一日,這些機構不在大陸之手吧。因此港人對付順豐的方法,只有下定決心自己不再使用之,正如作者可以選擇中聯辦書店以外的出版社投稿。這次事出突然,梁先生應不曾料到那家酒店會用順豐,「非戰之罪」,不過如果明知順豐的大陸背景仍要乖乖奉上白花花的銀子,那與眼見出版社的幕後黑手為打壓思想、表達自由的中聯辦仍供稿不絕的作者又有何分別?

2019年1月21日 星期一

如何評論法官這個人?

上篇文章論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演講,本來題目尾段作 馬道立的法理(不)學(無術),內文亦有 法律界司法界的偉大的領袖、偉大的導師、 偉大的統帥、偉大的舵手、我們心中最紅最紅的紅太陽 之語,至於為何刪去,無關重要,晚生只想談談讀過那文章的人的可能反應。

反應大概有二端 :
一、或太針對馬道立其人 ;
二、馬道立這樣說或有其道理,不應苛責。

第一,針對馬道立其人一說當然屬實,此文正是為回應馬氏所言而作。雖然題目稍作了更改,文中諷刺語句亦去掉,但 法無道不立 仍是把馬氏之名鑲嵌其中,作一拆詞遊戲,不無譏笑意味。那的確如此,法律離開了政治、經濟、社會,甚至乎道德,就是無根之木,法律制度也不能運作,馬官判案多年,豈會不知?所以他演詞中關於法官只處理法律問題一段,實是胡說八道。說他不學無術亦不為過,如果學過法理學,且深得其中三昧,就不會不師不宗任何學派,而其自說自話的一套主張,亦不符實況,那是徹頭徹尾的言行不一。至於偉大的領袖等 讚詞,用意彰彰甚明,馬氏身為香港法官之首,而法律界要贏官司,信不得不說中法官之意的陳詞,那錯誤的法律觀念定會荼毒/橫掃法律司法界,著實貽害蒼生。

第二,或許有人認為,馬道立說法律還法律,其他政治經濟社會問題掃一邊,是為了堵住中共港共之口,不要妄想用 政治正確 的事,如領土完整、愛國愛黨等,干擾法庭判案,大陸所謂的政治,可能是 紅色思想,不同西方/香港教育下作為政治理念 (political ideals) 的政治,馬氏這一段話是說給中共港共聽云云。首先,馬道立在那演講提到,評論案件需有理有據,要讀判詞 (當然他真正的說話不是這麽正面和建議性質,他在批評許多人不讀判詞就批評法庭法官)。那麼,馬氏欲要用以堵住中共港共之口的,不是晚生所斟酌有關法律本質的一段,而是演講中告誡大家不要無理取鬧辱罵法官的另一段。其次,馬氏如果想喻人提防中共的政治干預法庭判案,大可以說 (任取一種法理學學說,如德沃金的) 法庭在理解法律之時,會詮釋本港法律制度的整體,掌握香港法制的基礎原則,如人權、自由、法治、公平、正義等,以得出合理公義的法律規條。這樣便可堅定表達而清晰說明政治乃指政治道德,非係極權口中的暴政。又,就法理學而言,馬氏所言並不對確,即使有那麼崇高的目的 (要抗拒中共的政治威脅),也不能胡言亂語,明明他可以說既合乎法理學又能達到目的之論。

對馬道立 (或許多法官) 疑中留情 的態度,或多或少反映大家都當香港法官都是堅守法治的好人,只是中立而已,只是按 (極權所定的) 法律行事而已,晚生猜想,平庸的邪惡,大概街知巷聞,奉 (不義的) 法律而為,不就是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筆下的惡行麽?大家批評特首和立法會的中共傀儡議員時,何曾心軟?而今面對 (極權委任的) 法官,何事多了十分崇敬?當我等寄望法官可以抵擋極權的暴政,可以作公平公正的裁決,但彼等不斷 以地賂秦 出賣香港憲政人權自由,為何不要感到氣憤?選舉主任案、一地兩檢案絕對不應恁判,可以判得更好,例如擁護基本法不等如要推而廣之,又例如人大決定不等於人大釋法,但兩位法官都沒有盡力捍衛香港的憲政制度。正如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可以為港人爭取很多事,如果這些傢伙不與中共同一鼻孔出氣,那麼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便是千真萬確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的 治港者 (用中共話語) 做不到應當履行的責任 (為港人謀福祉),就是抵鬧。

法無道不立——探討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演講中的法理學

馬道立說:
「法庭的功能或職責不是裁決政治或社會議題(又或是經濟議題)。法庭不會偏幫任何一方,亦不會尋找某種中間方案來解決社會關注的政治、社會或經濟問題;而實際上,不論何時,法庭處理的只是其席前的糾紛所涉及的法律議題,別無其他。這一點對法官和明白法律的人士而言,固然清晰」。

那麽晚生不禁要問:甚麼是「席前的糾紛所涉及的法律議題」?問得明白一點:何謂法律?(What is law?) 「法律的本質」 (the nature of law) 乃係法律界或法理學者亙古以來爭議不休的問題,至今尚無定論。法律實證學 (legal positivism) 先驅奧斯丁 (John Austin) 正是透過追尋法律的本質欲以釐清法理學的範疇 (見其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儘管他的理論並不完美而且法理學或法律理論在其身後已有長足發展,如現今學者會討論作為法律理論的女性主義,但如果某人聲稱「只講法律」,那法律為何、甚麼是法律等問題,仍無比重要。

所謂「尚無定論」,非指目下沒有一個全面可信的理論或答案,只是法理學者各各分門別戶、開宗立派,誰也不服旁人之說,除前述法律實證學派 (當中又有分支:兼容(道德)的法律實證論 inclusive legal positivism 和獨尊法律的實證主義 exclusive legal positivism),德沃金 (Ronald Dworkin) 的法律詮釋論 (legal interpretivism) 或法律為整論 (law as integrity) 以及自然法理論 (natural law) 也是當今顯學。若我等以上述三、四套理論思考,根本無能得出馬氏之高論。

法律實證主義

兼容道德的法律實證論者會在理解法律的一些時候引入道德考量,法律和道德不是非黑即白、涇渭分明,至於甚麼時候才確認某道德原則就是現行法律,晚生在此不贅,因馬道立說甚麼法庭不裁決政治、社會、經濟問題,又說法官處理法律議題之外別無其他,於此可謂不攻自破。道德考量可能是政治、社會、經濟的問題,而法律可以包含道德,不能說是單純的法律議題。

獨尊法律的實證主義是晚生拙譯,(其實所有外文詞語皆為晚生亂譯,且多少帶有一己私見,請見諒,) 如此名之,蓋愚以為這門理論者在理解法律為何時,只根據「源頭」(sources) 而論,即如一個社會確認只有立法機關所訂的法例 (legislation) 才叫法律,那我等就只認定這個萬千規則的源頭,看這個源頭流出甚麼法律,當然在我等身處的這個社會,法官所造之法 (judge-made law)、習慣法 (customary law) 等也是法律的源頭。似乎馬道立所言非虛,法官「認法」(recognise something as law) 時,真只考慮法律別無其他,但這顯然不符現實,質疑獨尊法律實證論的人,每每要問:法官有時候會考慮道德問題,例如法外開恩予以輕判,那算甚麼呢?答曰:「法外情」(extra-legal materials 故意恁譯),如果法官考慮到非來自源頭的事情,那不過是思量法律以外的東西,法官可以亦經常這樣做。馬道立不會在獨尊法律為法律[1]者,如拉茲 (Joseph Raz),面前討得甚麼好處。

法律為法制之整體

德沃金說,我等理解法律,應該 (而事實上也是) 從整個法律制度著眼,要詮釋 (interpret) 整個法制及其所在之社會所有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道德原理原則 (principles),從而寫出切合案件的法律規則 (rules),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在詮釋過程中,給予人民「平等的關懷與尊重」 (equal concern and respect) 乃係判案關鍵。那麽,馬道立其實無可辯駁,我等自也無需多言。刻意把法律問題與政治、社會、經濟問題對立起來,似無法理學上的基礎。

自然法「天命最高」

自然法其實即是人造的世俗法律 (positive law/secular law) 之上的道德準則,或許有點宗教意味,但撇除其神聖一面 (divine law) 不論,如果我等同意世間有一些不可更易、賴以為生的道德價值和原則,諸如人權 (human rights)、自由 (freedom)、公平 (fairness)、正義 (justice),[2]那麼理解法律之時,就不可罔顧這些標準。「法律議題,別無其他」,馬道立大言炎炎,但在「認法」的時候,難道可以置一些道德價值和原則之於不理?菲尼斯 (John Finnis) 指出,當大家要接受一些規則 (acceptance of rules) 為法律的時候,就定然會思考究竟這些規則是否有理 (reasonable),其中必有評價 (evaluation)。

實在要多讀一點法理學

那法庭判案,實在有沒有作法律以外的考量呢?猶記得香港電視司法覆核案,上訴庭推翻原審判決,一方面聲稱法庭不作政策判斷,另一方面又肯定政府所謂「割喉式」競爭的理由,大法官有無考慮「經濟問題」,余不敢言也。又,近日老翁殺妻案,法官乃念犯人年老,予以輕判,當中有無道德和「社會問題」的考量呢?哈特 (HLA Hart) 重新演繹法律實證論所為何事?其一正是要廓清法律與道德之真象,以便大家批判不義之法,因為不義的法例或判決都是法律,所以大家絕對可以批評,甚至可以拒絕接受。拉茲也只是說法律自稱有權威 (law claims authority),但從來無講過法律自有權威,所以面對不義之法,大家絕對可以批評,甚至可以拒絕接受。菲尼斯當然會拒絕接受不義 (違反合自然法) 之法,因其無理。德沃金及奉行其理論者,在理解法律的時候,會因為社會長久以來秉持人權、自由、公平、正義等理念,並在必須給予人民「平等的關懷與尊重」的前提下,而「詮釋」出公義之法。判案不是填寫「白紙黑字」的「學生習作」。如果法官都多讀一點法理學,竊以為「人大決定等如人大釋法」、「擁護《基本法》要推而廣之」等「原則」不會如石猴憑空爆出。

推薦書目

Dworkin R, Law’s Empire (Hart Publishing 1998)

Finnis J,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2nd edn, OUP 2011)

Hart HLA, The Concept of Law (3rd edn, OUP 2012)

Raz J, Practical Reason and Norms (OUP 1999)


註釋

[1] 有論者認為法律實證論有點「套套」(tautological),如晚生所言予人這樣的感覺,實不是有意為之,而且拉茲 (Joseph Raz) 及其門生定會說這是誤解,無論如何,這不影響本文討論。

[2] 當然現代自然法學家菲尼斯 (John Finnis) 會說他堅持的七種基本的「好」(7 basic goods) 才是自然法的內涵,如人命、知識甚至宗教。

2019年1月16日 星期三

閒來無事見周公

在網上搜尋周策縱教授的資料,發現此篇
https://www.hk01.com/哲學/64246/周策縱-多產奇才的漢學大師-01-07

香港01的01哲學撰寫的文章,理應介紹哲學,或至少介紹哲學家,而介紹哲學家之時,應集中討論該哲學家的思想。那麼,晚生察覺到上述介紹周公的文章,其實甚有問題。(周公之名乃瘂弦先生所用,見<周公扛鼎>,瘂弦敘述他在威斯康辛大學留學時與周教授的交誼。)

首先,周公或許不是一個哲學家。他以漢學聞名於世,涉獵中國文學歷史文化,可謂經史子集無一不研究,當中尤以五四運動史,紅學成就卓著。所以,聽周公大名後,第一個反應,當不會是以為他是哲學家吧。

其次,晚生知道周公有研究中國思想與哲學(見《周策縱文集》下冊),但這是否足以說明周公是一個哲學家?勞思光先生評胡適之先生《中國哲學史大綱》,為有史無哲,有時候整理思想史哲學史,說明某思想家哲學家的歷史價值與地位,並不就是研究那些思想和哲學本身。

再者,作為一個介紹哲學的欄目,視周公為哲學家而作介紹也罷了,但沒有集中討論周公的思想和哲學,殊為不幸。